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在我区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
全区主城区域(邢峰路以东,成峰路以西,南环路以北,新义路以南区域)。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打桩车、旋挖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油发动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要求
环境保护部门牵头,交通运输、住建、城管、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配合,对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检测,发现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交通运输、住建、城管、农业、水利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交通运输、住建、城管、农业、水利等监管部门予以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部门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有效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6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