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我区50—200平方公里的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滏阳河等4条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详见下表)。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活动:
(一)填河造地;修建围堤、阻水渠道 、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等;设置拦河渔具,养殖、放牧、圈养牲畜及在桥涵孔道内设置栅栏;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打井、挖窖、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安全警示标志及其他水利设施。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生产建设活动应依法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区水利局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辖范围内重要河道监督管理。
附件:峰峰矿区重要河道管理范围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7日
附件:
峰峰矿区重要河道管理范围
序号 |
河道名称 |
堤(岸) |
起止地点 |
长度(km) |
管理范围:有堤防的从堤外角量起,无堤防的从上口边缘量起(m) |
备注 |
1 |
滏阳河 |
左、右 |
金村—南留旺村 |
25.1 |
30 |
|
2 |
牤牛河 |
右 |
南旺村—南旺村 |
1.0 |
0 |
|
3 |
王庄河—牤牛河 |
左、右 |
上官庄村—新坡村 |
8.2 |
5 |
|
4 |
洺 河 |
右 |
东苑城村—东苑城村 |
0.8 |
20 |
|